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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
1、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2、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
3、应当调离原岗位。根据查询中国法律服务网得知,《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但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4、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释义:第二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条的规定,卫生部、劳动保障部于2002年4月18日发布了《职业病目录》。
此前,卫生部、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于1987年11月5日联合发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职业病分为9类99种。即:职业中毒。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综上所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有的国家对职业病患者给予经济赔偿,因此,也有称这类疾病为需赔偿的疾病。
年1月1日。根据卫生部***查询显示: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第十四条说明,本规定于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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